總則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填埋場主體工程與設備包括:場區道路,場地平整,防滲工程,壩體工程,洪雨水及地下水導排,滲瀝液收集處理和排放,填埋氣體導出及收集處理或利用,水土保持,計量設施,綠化隔離帶,防飛散設施,封場工程,環境污染控制與環境監測設施,填埋作業機械設備等。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進場道路(碼頭)、機械維修、供配電、給排水、消防、通信、沖洗和灑水、備料場、應急等設施。。場址的自然條件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的要求,可采用天然黏土防滲方式;不具備天然防滲條件的,應采用人工防滲措施。防滲系統結構應根據《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防滲系統工程技術規范》CJJ113的要求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 填埋場底部應鋪設滲瀝液收集和導排系統,并且宜設置長久有效的疏通設施。滲瀝液收集和導排系統包括導流層、導流盲溝、滲瀝液收集導排管道、集水井、泵房等,盲溝和管道應以一定坡度坡向集水井。滲瀝液收集導排系統能耐滲瀝液的腐蝕。
第二十條 填埋場應設滲瀝液調節池,調節池應有足夠容量,其容量應按《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CJJ17設計,并應作封閉處理。滲瀝液處理設施的建設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相關內容執行。
第二十一條 填埋場應設置獨立的雨水及地下水導排系統。雨水導排系統應滿足雨污分流、場外匯水和場內未作業區域的匯水直接排放的要求,盡量減少雨水侵入垃圾堆體,其排水能力應按照50年一遇、100年校核設計。地下水導排系統應做到及時排導,防止地下水對地基和防滲系統產生不良影響,其排水能力應與地下水產生量相匹配。 第二十二條 填埋場的防洪標準應按照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位考慮,遵循《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防洪標準》GB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CJJ50以及相關標準的技術要求,并和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相符。
第二十三條 填埋場場內的運輸道路根據其功能、使用年限和交通運輸量分為主要道路和輔助道路、臨時性道路,均應滿足填埋作業、維護、管理、生活和其他輔助工作的要求。
道路設計標準應滿足交通量、車載負荷及使用年限要求。場內道路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的要求,其他道路應根據使用功能符合有關的國家現行的道路設計規范及標準。
第二十四條 填埋氣體的導排、處理和利用措施應根據填埋場庫容、建設規模、生活垃圾成分、產氣速率、產氣量和用途等確定。設計填埋量大于2.5Mt且垃圾填埋厚度超過20m的填埋場,應建設甲烷利用設施或火炬燃燒設施處理含甲烷填埋氣體;小于上述規模的填埋場,應采用能夠有效減少甲烷產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藝或采用火炬燃燒設施處理含甲烷填埋氣體。
第二十五條 填埋場填埋作業區周圍宜設置防輕質垃圾飛散設施。
第二十六條 填埋場應設置環境監測井。監測井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填埋場設置計量設施和車輛沖洗設施。
第二十八條 填埋場在作業過程中應進行臨時覆蓋,終場后應進行封場處理、土地再利用和生態環境恢復,具體內容應符合《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封場技術規程》CJJ112的要求。 第二節 衛生填埋作業
第二十九條 衛生填埋應根據作業計劃確定工程相關設備,采用單元作業法進行填埋作業,作業工序為卸車、推鋪、壓實、覆蓋。
第三十條 填埋場作業區應設置和道路相連接的卸車平臺。道路和卸車平臺應滿足運輸量和車載量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填埋作業過程中,隨著垃圾堆體高程的變化,應根據需要在相應的高程上設置階段性的填埋氣體和邊坡滲瀝液導排設施。
填埋氣體導排設施宜采用垂直導氣和水平導氣相結合的系統。 滲瀝液導排設施應與邊坡導排系統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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